民事帮助
律师您好:
我在06年末的时候因醉酒滋事在首都机场航安路与一名黑车司机发生民事打架事件,当时由机场交通队负责处理,当时打架双方都有伤势,我本人右手小拇指经医生诊断为骨折,后来因为骨折没有被拘留所收留,当时交通队的警察说等手好了以后再过来接受拘留的处罚,半年多以后我的手才算是完全康复,期间本人去外地做生意也没有返回接受拘留处罚(但当初500元的罚款已交),2010年中旬回到北京首都机场,想在机场找份工作,本来已经在机场相关部门进行培训了,随时准备上岗,但需要办理机场控制区通行证件,证件要通过机场公安分局,可是分局给我的单位出具了我“偷盗”的说明,结果我被单位辞退了,我想知道明明是很简单的一起民事打架事件,怎么会被人扣上了“偷盗”的罪名,我感觉我的人格被人侮辱了,我改怎么办?以后如果一直有这种案底的话哪个单位都不敢收留我,我如何工作,我该如何去解决这件事情,相关的机场交通队是不是有玩忽职守的过失?或者我是否被侵权?
咨询者: 北京 [咨询时间:2011-01-21-状态:未解决]
王华伟律师的解答:
建议和公安部门协商解决。如不撤销可向上级机关反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