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合同规定期限,公司不履行合同

各位律师,您好!我是常州爱斯特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的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于2007年11月1日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3年!之前我是常州家善新科电器有限公司的总工,在去年8月该公司被土耳其倍科电器有限公司收购,在收购时土耳其的高级管理人员一再挽留我继续留在该公司任职,并给予优厚的待遇!当时家善新科公司的老板也是爱斯特公司的老板,他要求我继续为他工作,并且当时双方谈好待遇,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及附属合同!根据附属合同条款规定,该公司应该将当时为我购买的一辆汽车过后给我,同时按月支付额外的薪水!他当时要求我过来是担任副总经理,负责新品的开发,现在新品开发已经完成,样机也已经在广交会上展出!由于老板决定将这个新品放在浙江另外一家公司生产,并且要求我也去浙江这家公司工作,由于路途太远,我拒绝去浙江!现在附属合同规定应该将汽车过户的日期已经超过二十多天了,而且该公司还拖欠我的两个月附属合同规定的薪水!目前他们还未主动解除我们的合同。请问,这种情况我应该怎么办!
咨询者: 河南  [咨询时间:2008-10-30-状态:未解决]
赵战武律师的解答:

收集相关的证据,提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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