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说的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前解除合同的问题。我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生效的合同是受法律保护的。《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也就是说,解除合同需要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按您所说的情况,房主只是同意让您转租,并没有同意提前与您终止合同。如果您与房主之间没有签订解除合同协议或者在事实上达成一致意见,完成了对租赁房产的交接。那么,您们之间的租赁合同仍然生效,房主依据合同约定,要求您支付租金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属于变相敲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