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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侵犯
我是一所技校的老师,学校在9月份的时候印刷了一批新的招生简章,上面有我的照片,但是在这之前,都没通知我,其他老师都有通知,并且简章上的字都印错了。请问学校是侵权吗?
咨询者:
fa526431
广东
[
咨询时间:2013-10-23
-
状态:未解决
]
李捧玉律师的解答: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果学校的行为是以营利为目的,则构成肖像权的侵犯;如果是教学工作需要,则不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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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捧玉律师
执业机构:
广东宝威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
广东 阳江市
手机号码:
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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