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劳动合同---

我在一单位上班时,试用期2个月,合同中手写注明了:试用期不交保险,试用期过后交保险,辞职提前2个月,当时虽然觉得不公,但大家都这样签了,自己也就签了合同。。。。。。。如今,2016.7.25,我提出辞职,人事在今天7.27日,让我签“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是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解除日期是2016.7.31,请问这意思是我不需要按合同等2个月,到7月底就可以走人了吗????人事的解释是要到社保局停我8月的保险,所以要提前签,是这道理吗???
补充提问:
在职期间,让我在外培训了一个星期的“三坐标”,(是三坐标厂家免费赠送的名额,没有拿到证书)如今,老板要我把培训时的餐宿费全部归还,否则压我一个月工资,这样合理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6-07-27-状态:未解决]
李志嘉律师的解答:

您好!依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在劳动者离职后十五日内办理社保转移手续和一次性支付工资,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所以,企业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建议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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