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合同有没有效受不受法律保护
房屋当事人(甲方-也就是房主)不是本地人,在我这里有商服一间。由于房屋急需维修,就求我帮她维修。在维修过程中有人租房(乙方),我就将房屋擅自做主租出。租赁合同是乙方起草的,我看过后,我找房屋当事人的妹妹签她姐姐的名。她姐姐不知情况,也没有口头委托、更没有书面委托。这份合同受不受法律保护,违不违法?如违法、违反什么法律法规,多少条、多少款。
咨询者: 黑龙江 [咨询时间:2016-07-28-状态:未解决]
李志嘉律师的解答:
您好!这样的合同属于无权代理合同,事后如果未经过她姐姐的追认,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