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劳动纠纷

我妈于2010年10月被厂方以达到退休年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她在那里做了12年,06年以前厂方虽然劳动合同上说给买养老保险但是一直都没有给买养老保险,一直到06年才开始买,到10年10月总共才买了不到4年时间的养老保险,如果当时她进工厂的时候开始买现在就可以去买社保领取12个月的生活费,但是现在只可以领取四个月,年底的时候向劳动部门申请仲裁,要求厂方支付没有买养老保险的这8个月的生活费补贴,今天判决书出来的时候,其中有一条是这样写的:: 关于支付按养老保险待遇一次性支付生活费问题,申请人根据经济特区《企业员工社会养老保险》条约第37条,请求支付一次性生活费不属于本委裁决范畴,应向有关部门申请! 我想请问一下,这事情现在还能去哪里申请处理!谢谢各位!!
咨询者: 广东  [咨询时间:2011-03-02-状态:未解决]
李志嘉律师的解答:

您好,您可以拿着裁决书和相关材料到岗厦的社会保障局申请工厂补交您妈的社保。

我咨询李志嘉律师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无须注册,点击"我要咨询"立即提交!
执业机构:广东瀛尊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广东 深圳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股份转让 经济仲裁 金融证券 网络法律 公司并购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志嘉律师 > 李志嘉律师解答的公开咨询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