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他的这些要求
我是一家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于2008年11月雇佣一名员工,招聘时我们口头约定试用期六个月,每周工作六天,每天八小时,试用期工资1000元/月,不交保险。五个月后,由于我不满意他的工作和为人处事,将其解雇,考虑到该员工因为某些原因刚刚从租住的房子搬出没有地方住,我们不想耽误他,就没有书面提前通知他。我们一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他在二月份请病假6天,我们扣他当月1/4的工资。三月份病假4天,而且我们是在距开工资3天时间将其辞退,所以我觉得三月份应扣他7天的工资。请问我这样扣他的工资是否合理?
该员工还要求公司给他以下赔偿:
1、由于未予申诉人签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双倍工资1000×5=5000元
2、解除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的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代通知金1000元;
3、半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500元;
4、2009年3月份工资1000元;
5、补缴的社会保险金1650元或者为其补缴从2008年11月到2009 年2月的社会保险。
6、2008年11月2日起至2009年4月2日止,加班工资(每周超出劳动法规定的44小时4小时时间,共21周,)共计 (1000元÷20.92天÷8×2)×(21×4)小时×2]=2007.6元
请问他的这些要求是否合理,公司应该支付吗?
咨询者: 河北 [咨询时间:2011-12-28-状态:已解决]
孙秀伟律师的解答:
建议您完善公司管理制度,控制法律风险。事前预防胜于事后救济。
咨询者对解答的评价:
很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