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11-02-12 22:13:17  作者:马培杰律师  文章分类:诉讼指南

云南省201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大理马培杰律师收集发布)

 一、依法适用上一年(2009年)的标准处理,云南省统计局公布的具体数字如下:

1、 2009年云南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424元,

2、2009年云南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0202元,

3、2009年云南农民人均纯收入3369元,

4、 2009年云南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925元

5、2009年云南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992元,其中:

   (1)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6514元;

   (2)采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3800元;

   (3)制造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443元;

   (4)电力、煤气及水的供应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0942元;

   (5)建筑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686元;

   (6)交通运输、仓储及邮政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3066元;

   (7)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7975元;

   (8)批发和零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073元;

   (9)住宿和餐饮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4962元;

   (10)金融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6545元;

   (11)房地产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726元;

   (12)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314元;

   (13)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800元;

   (14)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353元;

   (15)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7565元;

   (16)教育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9696元;

   (17)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5348元;

   (18)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2649元;

   (19)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1404元。

二、死亡赔偿金(《人损解释》No29):

1.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14424元/年×20年=288480.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13904元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4424元/年×5年=72120.00元

2.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X≤60岁:3369元/年×20年=67380.00元

B 年龄60岁≤X≤75岁4462元元/年×(80-X)=★元

C 年龄 X≥75岁3369元元/年×5年=16845.00元

三、丧葬费(《人损解释》No27):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26992元/年÷2=13496.00元

四、残疾赔偿金(《人损解释》No25):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

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程度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五、误工费:(《人损解释》No20):

月工资=26992元/年÷12月=2249.00元/月

日工资=2249.00元/月÷21.75日=103.41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

六、护理费(《人损解释》No2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七、交通费(《人损解释》No22)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损解释》No23):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附件2: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级别

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厅局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处级以下人员

省外

600

300

240

150

省内一类地区

600

300

240

150

省内二类地区

600

300

200

100

注: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西双版纳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附件3:出差补助费开支标准

伙食补助费

公杂费

每人每天补助

50元

30元

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

九、营养费(《人损解释》No24)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被抚养人生活费(《人损解释》No28)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10202.0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10202.0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10202.00元/年× 5年=51010.00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X≤18岁:2925.00元/年×(18-X)年=★元

B 年龄60岁≤X≤75岁2925.00元/年×(80-X)年=★元

C 年龄 X≥75岁2925.00元/年×5=14625.00元

十一、残疾用具费

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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