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7 15:37:12 作者:廖泉冰 文章分类:知识产权案
1、知识产权范围:著作权及邻接权、商标权、专利权、地理标记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号权、植物新品种权等。
2、专利权:一、全面覆盖原则,看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二、看是否是等同特征、三、技术特征对比。四、侵权抗辩:先用权抗辩;公知技术抗辩;宣告无效抗辩等等。
3、商标侵权新类型: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复制、摹仿、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4、著作权举证: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著作权、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权利人,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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