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纠纷

时间:2008-05-27 15:44:22  作者:廖泉冰  文章分类:自助打官司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是指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遭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前款所称保险事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约定的任何海上事故,包括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于内河或者陆上的事故。

    2、举证分配:列明风险由被保险人举证;非列明风险由保险人举证,只要被保险人初步证明了保险事故的原因属保险条款规定的一般性、包容性的术语范畴,保险人要想免责,就必须证明损失是除外条款中列明的某种除外风险所致,如保险人不能举证除外风险,法院将认定损失属保单的承保范围。  

    3、保险利益原则。投保人必须对保险财产(保险标的)享有保险利益。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即可,不要求在投保时就具有可保利益。

    4、法律适用:按效力高低依次为:4.1 海商法;4.2 保险法;4.3 合同法、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4.4 国际惯例。

    5、提交索赔文件:保单;装箱单;磅码单;提单;发票;货损货差证明;事故报告;检验报告;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船舶的有关证书;修理费用的账单;索赔清单等等必要证据。

 

执业机构: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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