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8-05-27 16:08:10 作者:廖泉冰 文章分类:商事案件
1、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新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增加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新法规定,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3、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降至3万并可分期缴足。
4.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降至500万。
5、无形资产可占注册资本的70%。
6、.删去公司对外投资占公司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新法: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7、增加股东诉讼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提起诉讼。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可以请求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董事会、执行董事拒绝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情况下,股东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财务会计账簿。
9、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在特定条件下的退出机制: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盈利,并符合本法分配利润条件,但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以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10、特殊情况下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等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