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2009年认识举办形式 2010年12月领取的结婚证 没有子女 基本上也没有什么好分割的财产 我的户口迁了过来 户主是我公公 请问我离婚的话男方要求我赔偿他们三万块钱的话合理吗? 领证前的花销属于婚前财产吗? 我们离婚的话女方需要赔偿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3-23-状态:未解决]
张星星律师的解答:

你离婚男方要求你平常三万元,如果你在离婚中没有过错的话,不应该支付,即使有过错,三万元的数额也值得商榷。 江苏地区来年息方式:手机,18914905982 邮箱:zxxlawyer88@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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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机构:上海乐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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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家庭 劳动纠纷 遗产继承 债权债务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刑事辩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合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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