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婚姻
2009年认识举办形式 2010年12月领取的结婚证 没有子女 基本上也没有什么好分割的财产 我的户口迁了过来 户主是我公公 请问我离婚的话男方要求我赔偿他们三万块钱的话合理吗? 领证前的花销属于婚前财产吗? 我们离婚的话女方需要赔偿吗?
咨询者: 江苏 [咨询时间:2011-03-23-状态:未解决]
张星星律师的解答:
你离婚男方要求你平常三万元,如果你在离婚中没有过错的话,不应该支付,即使有过错,三万元的数额也值得商榷。 江苏地区来年息方式:手机,18914905982 邮箱:zxxlawyer8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