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22 23:38:0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票据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票据。票据代理必须符合下述要件:(1)必须在票据上记明本人的姓名或名(2)票据上应当有表示“代理”意思的记载。其记载方式,《票据法》(3)票据上有规定的,按规定记载,没有明确规定的,按票据交易习惯记载。代理人应当在票据上签署自己的名字。
票据代理纠纷是指票据当事人作为委托人(被代理人)与其代理人、相对人之间因为代理关系而发生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7条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因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针对审判实践中票据纠纷管辖争议大多产生于对“票据支付地”的不同理解,该《规定》第6条第2款对“票据支付地”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解释:“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载明的付款地,票据上未载明付款地的,汇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本票出票人的营业场所,支票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营业场所所在地为票据付款地。
【法律适用】
处理票据代理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票据法》第5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票据代理纠纷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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