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25 00:23:0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是指委托人因委托受托入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特别是其中第21章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实践中,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以受托人的名义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情况很多,特别是在我国旧的外贸代理制度下,没有外贸代理权的企.业要开展对外贸易只能通过有外贸代理权的企业进行。在这种情况下的国际贸易中,就要委托有外贸代理权的企业对外开立信用证,从而产生委托开立信用证的法律关系。在该法律关系项下产生的纠纷,就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严格讲,该法律关系从性质上并非信用证法律关系,而是委托代理法律关系,但由于该类纠纷与信用证纠纷密不可分,因此,将其作为第三级案由列人信用证纠纷的第二级案由下。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委托乙公司代理其从国外进口钢材。乙公司接受了委托,一与境外出口商丙公司订立了买卖合同,买卖合同中约定通过信用证方式付款。乙公司向开证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开证行对外开立了信用证。丙公司通过其所在地的银行向开证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要求的单据,开证行经过审单,认为符合信用证关于单据的要求,遂向丙公司付款。之后,乙公司向开证行支付了该笔款项。随后,乙公司向甲公司要求付款,甲公司未付,造成纠纷。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纠纷就是委托开立信用证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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