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2-25 00:54: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信用证转让纠纷是指信用证在转让过程中产生的纠纷。
【管辖】
信用证转让纠纷从性质上属于合同纠纷,因此,可以根据确定合同纠纷管辖的一般原则确定信用证转让纠纷的管辖法院。
这类案件一般是涉外案件,因此,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章的规定和第2章的规定确定管辖。一般地,在当事人没有明确选择的情况下,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此外,如果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没有住所,则我国领域内的合同签订地、我国领域内的合同履行地、我国领域内的诉讼标的物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可供扣押财产所在地、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住所地人民法院都享有管辖权。
【法律适用】
处理信用证转让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国际商会制定的属于国际惯例性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简称UCP),但要注意适用的版本,目前适用的是2007年修订本,即国际商会第600号出版物,简称UC。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信用证根据是否可以转让分为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在信用证上没有特别注明“可转让(tran5ferab1e”字样的情况下,该信用证就是不可转让的信用证:也就是说,只有信用证上注明“可转让”字样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该信用证为可转让信用证。可转让信用证可应受益人(第一受益人)的要求转为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受益人(第二受益人)兑用。转让行可以是信用证要求的特定银行,也可以根据信用证的要求是任何银行,开证行也可以是转让行。在信用证转让法律关系下产生的纠纷,即应确定为信用证转让纠纷。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这类纠纷尚不常见,但在此次《规定》修改过程中,还是将其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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