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监护人责任纠纷

时间:2015-03-13 23:44:5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监护人责任是指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监护人责任在我国侵权法律制度中属于特殊主体责任,即监护人自身并非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但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其在法律上应当对被监护人实施的致他人损害的行为承担侵权责任。因此,监护人责任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即监护人即使没有疏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即使尽到监护职责仍然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仍然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责任性质上,监护人责任属于补充责任,被监护人有财产的弓从其本人的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承担。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授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监护人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第133条和《侵权责任法》第32条。这两个条文对于监护人责任的归责原则、责任性质的规定别无二致,条文表述也基本相同。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监护人责任是监护人基于监护关系的存在而承担的特殊主体责任。在确定监护人责任纠纷案由时,应注意与其他与监护关系有关的案由的区别。《规定》中除本案由外,还在适用特殊程序案件第一级案由项下规定了监护权特殊程序案件第二级案由,在婚姻家庭、继承纠纷第一级案由项下规定监护权纠纷第三级案由。本案由的确定,特别应当同监护权纠纷相区别。监护权纠纷与监护人责任纠纷的法律基础不同,前者是就监护权本身产生的争议,而后者并不涉及监护权本身,是在监护关系存在的情况下,关于是否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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