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时间:2015-03-15 17:24:2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1)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

   (2) 医疗产品责任纠纷

   【释义】

   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医疗机构就医时,由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改变了审判实践中长期采取的过错推定的原则。在责任性质上,医疗损害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由医疗机构对其医务人员给患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是指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等情况而未予说明,或者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或其近亲属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而未尽到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对患者由此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产品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诊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医疗产品,或者输人不合格的血液,因此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或者医疗产品的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所应当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法律适用】

   处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侵权责任法》第7章第54-64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作为第四级案由,规定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第三级案由之下。本《规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的内容,在第三级案由中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针对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下设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责任纠纷和医疗产品责任纠纷两个第四级案由,对于第四级案由不能涵盖的情况,统一确定为第三级案由。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医疗产品缺陷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案件,不能以第三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而应当以第四级案由医疗产品责任纠纷来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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