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

时间:2015-03-15 22:08:47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是指驻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人在执行职务时侵害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引起的纠纷。

    【管辖】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的规定,香港、澳门驻军人员因执行职务的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非执行职务行为引起的民事侵权案件,由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第2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在2008年《规定》中,特殊类型侵权纠纷第二级案由之下设有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军人执行职务侵权纠纷第三级案由。本《规定》仍然沿用这一第三级案由,根据体例和结构的调整将其置于侵权责任纠纷之下。这一案由的适用具有特定的指向,仅适用于侵权人为驻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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