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律师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

时间:2015-03-15 22:47:5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是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侵害知识产权行为措施的案件。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是一种诉前临时措施。一般来说,国内外的诉讼措施主要包括三种:责令停止有关侵害行为(国外一般称为临时禁令,我国学界也经常采用这种概念,大陆法系也使用行为保全的概念)、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根据申请提出和裁定采取措施的时间段不同,有诉前临时措施和诉中临时措施之分。诉中临时措施在民事诉讼法中有明确规定,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

   诉前临时措施案件是在正式启动诉讼程序之前的一类案件,程序特殊,可仅依申请人的申请在单方程序中做出裁定。在裁定采取有关措施之后,申请人可以在规定期限内起诉从而正式启动诉讼程序,有关临时措施裁定的效力可以继续维持;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起诉的,有关临时措施裁定的效力即解除。诉前临时措施与诉讼中的临时措施有所不同,诉讼中(包括起诉的同时)申请临时措施的,属于已经起诉的案件中采取有关救济措施,有关程序属于诉讼案件本身的程序,不需要单独立案。

   在现有法律规定中,在专利、商标、著作权(包括计算机软件)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纠纷案件中,可以申请诉前停止侵害。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和其他一般民事案件中,尚不能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考虑到诉前责令停止侵害制度目前只有知识产权法中有规定,这次案由修改中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单独列为第二级案由并在项下设立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著作权、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4个第三级案由。其中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植物新品种权属于一种前瞻性的规定,目前尚无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在植物新品种权纠纷中采取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措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品种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诉讼时,同时提出先行停止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请求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先行做出裁定。

   对于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诉前停止侵害案件和将来立法修改可能增加的其他知识产权案件中的诉前停止侵害案件,案由可以直接按照第二级案由确定为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知识产权案件。

390.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

   【释义】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专利权行为的措施。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条,诉前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应当向有专利侵权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专利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专利法》第6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

   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的条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对有关实质性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并明确了相关程序。

391.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

   【释义】

   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的措施。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条,申请诉前责令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或者保全证据的申请,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对商标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诉前停止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商标法》第57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文件规定,凡是涉及知识产权的诉前临时措施案件,立案部门在进行登记后应当立即移交负责知识产权审判的业务庭,由专业审判人员进行审查,确保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裁定,并由审判人员协调立即予以执行。

   根据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申请诉前停止侵害的条件是,知识产权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对有关实质性条件做出了进一步的细化解释并明确了相关程序。


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7)87774593

手机:13317125702

邮箱:sky@cntslawfirm.com

Q  Q: 2416277688

微信公众号:cntslawfirm

网址:http://www.cntslawfirm.com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9楼(光谷鲁巷邮科院天桥头,邮科院站/鲁巷站/吴家湾站),430073

执业机构: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忠洲律师 > 刘忠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