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时间:2015-03-15 23:05:4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

   【释义】

   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是指当事人在认为保函存在欺诈行为时,在向人民法院起诉前或诉讼中,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请求银行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以避免造成损失的一种特殊保全措施。

   保函,又称保证书,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担保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他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时限范围内的某种支付或经济赔偿责任。保函是一种特殊的担保方式,在商业往来中,将贸易双方的商业信誉转化为银行信誉。保函种类主要有:预付款保函、投标保函、履约保函、质量保函、付款保函以及其他各种类型的保函。保函的基本作用是保证申请人去履行某种合约义务,并在一旦出现相反情况时,负责对受益人做出赔偿;或旨在保证受益人在其履行了合约义务后将肯定能得到其所应得的合同价款的权利。

   保函与信用证同属银行对外付款的承诺,且在法律性质上与信用证类似,通常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对信用证慎用止付措施的意见同样适用于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措施。因此,将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与申请中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一起作为独立案由规定在申请保全案件案由当中。

   【管辖】

   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属于特殊保全措施,适用有关诉讼保全措施的管辖规定。如果是诉讼前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即由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是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则由正在审理此案的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第93条、第9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8条、第1)~13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首先,应当注意区分该案由与诉前财产保全的区别,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包括诉讼前和诉讼中申请中止支付保函款项,而诉前财产保全仅是当事人在诉讼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采取的一种保全措施。

   其次,应当注意区分该案由与一般财产保全案件申请事由上的区别。申请中止支付保函项下款项的基本事由是保函存有欺诈情形。而一般保全措施的事由是情况紧急,不申请保全将会给当事人的合法利益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为保证判决能够顺利进行。虽都是救济措施,但其申请事由有很大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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