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时间:2015-03-15 23:08:2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

   【释义】

   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确认之诉,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有下列三种情况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这种协议违反法律对仲裁范围的强制性规范,认定为无效,理所当然。因为仲裁事项的约定范围不能超过法定范围。(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即当事人不能的仲裁协议。(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即意思表示不真实的仲裁协议。此外,不论我国的《仲裁法》,还是各国的仲裁立法,以及国际上有关公约,都规定仲裁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而不承认口头形式的仲裁协议,以口头形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的,人民法院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后做出确认判决。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的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一清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涉及海事海商纠纷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海事法院管辖;上述地点没有海事法院的,由就近的海事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仲裁法》第16一2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第1)条、第16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系第三级案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是一项单独的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就是要求人民法院确认争议的仲裁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一种确认之诉,不同于我们实践中常见的给付之诉,也不同于变更之诉。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案件中,有可能具有涉外因素,确认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和确认不具有涉外因素的仲裁协议的效力所应适用的法律是不同的,在司法实践中应予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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