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5 23:11:0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仲裁程序的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做出的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可以撤销的情形,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撤销国内仲裁机构裁决应当符合《仲裁法》第58条规定的以下情形之一:(1)没有仲裁协议的;(2)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4)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5)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6)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询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应当符合《仲裁法》第7条的规定,即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58条的规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涉外仲裁裁决:(1)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2)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3)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4)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或者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管辖】
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