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5 23:21:3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申请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责令被请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海事强制令是一种行为保全,海事强制令所保全的内容虽然不是物或金钱给付,而是人的行为或非金钱给付,但其目的仍是为了保全海事请求。因此,海事强制令具有保全的特征和法律属性。
海事强制令既可以在起诉前向海事纠纷发生地的海事法院提出,也可以在进人实体诉讼后向受诉的海事法院提出。前者,申请和执行海事强制令可作为独立的司法程序进行,即一旦被申请人执行了海事法院的海事强制令,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就无须进人下一步的司法程序;后者,则可作为诉讼中的中间程序,法院仅以裁定的形式做出,它不影响法院对实体争议的审理和判决。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海事强制令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强制令,应当向海事纠纷发生地海事法院提出。”该法第53条规定:“海事强制令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该法第1条规定:“海事强制令执行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人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做出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诉讼或者仲裁前申请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的,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强制令申请,并向法院提供可以执行海事强制令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46条规定;“被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发布海事强制令的海事法院受理。”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海事强制令的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4章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海事强制令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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