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武汉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时间:2015-03-15 23:23:5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

   【释义】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

   海事证据保全是一项考虑到证据保全的必要性和海事证据的特殊性,为避免因起诉而耽误证据保全的时机,使证据保全更加及时有效的证据保全制度。

   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是海事请求的当事人;(2)申请保全的证据对该海事请求具有证明作用;(3)被申请人是与申请保全的证据有关的人;(4)情况紧急,不立即进行证据保全就会使该海事请求的证据灭失或者难以取得。

   海事证据保全是一个独立的程序。申请人可以在诉前、诉中或仲裁前后随时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申请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向被保全的海事证据所在地的海事法院提出。诉中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一般应向受诉法院提出,但特殊情况下,也可向证据所在地的非受诉法院提出。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海事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保全的证据、该证据一与海事请求的联系以及申请证据保全的理由。另外申请人还应保证承担因申请证据保全错误而给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失。海事法院认为采取海事证据保全措施可能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

的规定,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63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应当向被保全的证据所在地海事法院提出。”该法第r条规定:“海事证据保全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该海事请求的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该法第72条规定:“海事证据保全后,有关海事纠纷未进人诉讼或者仲裁程序的,当事人就该海事请求,可以向采取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7条规定:“诉讼前申请海事证据保全,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外国法院已受理相关海事案件或者有关纠纷已经提交仲裁,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海事法院提出海事证据保全申请,并提供被保全的证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相关证据的,海事法院应当受理。”该解释第51条规定:“被请求人依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要求海事请求人赔偿损失的,由采取海事证据保全的海事法院受理。”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海事证据保全的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5章

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海事证据保全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毛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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