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5 23:26:2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是指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在发生海事事故后,依法申请责任限制的,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是指船舶所有人、救助或保险人依据法律规定限制其赔偿责任数额的一项海商法特有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目的是,在法院做出判决或裁定对基金予以分配后,不论其涉及的每一项本航次限制性债权是否均已登记,或者能否得到满足,该债权都由于债权人因法律规定不得再行起诉而消灭,从而使责任人利益得到进一步保护。
利害关系人对申请人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有异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海事法院提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可以提供现金,也可以提供经海事法院认.可的担保。海事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后,应当进行审查。异一议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异议不成立的,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利害关系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的,海事法院裁定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准予申请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生效后,申请人应当在海事法院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2条规定:“当事人在起诉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事故发生地、合同履行地或者船舶扣押地海事法院提出。”该法第103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受当事人之间关于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约束。”该法第109条规定:“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以后,当事人就有关海事纠纷应当向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但当事人之间订有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规定:“海事事故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船舶发生事故后进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第一到达港视为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的事故发生地。”该解释第)1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应当向受理相关海事纠纷案件的海事法院提出,但当事人之间订有有效诉讼管辖协议或者仲裁协议的除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9章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仟限制基金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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