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5 23:29:0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是指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以便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照《海商法》第22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由于在船舶买卖中,买船方很难知道所买进的船舶是否附有船舶优先权,因此,《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公示催告原则,设立了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船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的催告,进而使船舶优先权归于消灭,从而保护买受人不受船舶优先权债务的困扰。依据这一程序规定,进行船舶买卖时,受让人可以向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申请,海事法院裁定准许申请催告的,应当依法发布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催告期间申报或者行使船舶优先权。该船舶优先权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该权利的,该船舶优先权消灭。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条规定:“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一11章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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