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15 23:32:1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是指海事法院强制拍卖船舶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债权人依法定程序向海事法院申请债权登记,海事法院按照《海商法》或者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受偿。
债权人向海事法院申请登记债权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债权证据。申请书应当说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名称、债权债务关系、债权的性质和数量以及债权产生的事由等。债权证据,包括证明债权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以及其他证明具有海事请求的证据材料。
海事法院对所登记的债权进行审查或审理后,以相应的法律文书确认债权,确定参加清偿的债权人名单,向各个债权人发出通知书,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协商提出分配方案,签订受偿协议;债权人会议协商不成的,由海事法院裁定分配方案。各债权人的受偿顺序由有关法律规定。
清偿债务后的余款,应退还原所有人或者基金设立人。价款分酝完毕,清偿即告终结。但未获清偿的债权并不因清偿顺序而消灭,尚可对债务人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
【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由海事法院专门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心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9条规定:“在债权登记前,债权人已向受理债权登记的海事法院以外的海事法院起诉的,受理案件的海事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至登记债权的海事法院一并审理,但案件已经进入二审的除外。”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的案件应当适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10章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申请海事债权登记与受偿属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因此,《规定》将其列为第四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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