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3-24 23:32:5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是指当事人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仲裁裁决。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当事人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最高人民法嗒关于香港仲裁裁决在内地执行的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并做出是否与之认可和执行的裁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仲裁裁决同样是属于我国区际民商事司法协助范畴的事项。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做出的仲裁裁决不能自动在内地得到强制执行,要在内地得到执行,必须经过内地法院“认可”这一程序。
在1997年香港特别行政区回归以前,内地承认和执行香港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是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