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

时间:2015-03-24 23:51:1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是指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当事人或做出该判决、裁定的外国法院通过特定途径向我国相关人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承认该民事判决、裁定在我国的效力,并且对于具有执行内容的判决、裁定予以执行。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应当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当事人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进行司法审查。根据该条规定,对于与我国有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国家做出的民事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应当适用这些双边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中关于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规定。目前,我国已经与世界上30多个国家之间签订了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普遍规定了相互承认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内容。目前,在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何为执行领域,尚没有全球性的国际条约生效。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该案由为第三级案由。由于国家司法主权的限制,各国法院做出的判决仅在该国领域内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域外并无效力。因此,如果该判决意欲在境外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得到承认和执行地国家法院的认可。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各国之间通过缔结国际条约或者根据本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

   一般认为,“承认”和“执行”是两个不同的程序。承认是首要的,只有得到本国法院承认的外国判决,且该判决具有执行内容的情况下,才会进入“执行”程序;在判决并没有执行内容,只是要求本国认可外国法院判决确定的法律关系或者事实的情况下,则只涉及“承认”问题。因此,实践中,可能是申请承认外国法院民事判决,也可能是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在此次案由修改过程中,将其统一列为一个第只级案由。

   此外,外国法院民事判决应作广义理解,不应仅仅限于外国法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也可以是民事裁定等其他具有法院判决性质的法律文书。

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电话:(+86 27)87774593

手机:13317125702

邮箱:sky@cntslawfirm.com

Q  Q: 2416277688

微信公众号:cntslawfirm

网址:http://www.cntslawfirm.com

地址:武汉市珞瑜路716号华乐商务中心9楼(光谷鲁巷邮科院天桥头,邮科院站/鲁巷站/吴家湾

执业机构: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刘忠洲律师 > 刘忠洲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