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教育培训机构非法办学学生家长集体索赔获得法院支持

时间:2015-04-09 15:50:2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武汉某高校毕业生毕业后开始从事教育培训工作,后来自己创业开办了教育培训机构,并租赁场地,发布招生广告。因教育培训质量问题,部分学生家长与培训机构发生了纠纷,协商后没有解决问题,家长投诉到武汉东湖开发区教育局,这才发现该教育培训机构没有办学资质。学生家长集体聘请湖北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该案件,将该教育培训机构告上了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并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开办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获得批准,未经批准开办教育培训机构属于非法办学。经法官和代理律师居中调解,诉讼各方达成调解协议,该教育培训机构退还所收取的相关费用。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第十七条规定,“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发给办学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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