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29 16:31:5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是指所出资企业或者出资人侵犯企业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引起的纠纷。《中小企业促进法》第6条规定:国家保护中小企业及其出资人的合法投资,及因投资取得的合法收益。《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6条也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区的市、自治州级人民政府,分别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授权,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55条、第67条,《公司法》第1条、第65条,《中小企业促进法》第6条,《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1条、第32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判断是否存在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行为,首先要确认企业出资人权益是否存在。因此,“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纠纷”与“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这两个案由是密不可分的。侵犯企业出资人权益的情形往往表现为,企业经营管理不规范,违反法律规定和企业章程规定,未履行使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损害出资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出资人在企业享有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经营管理者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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