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时间:2015-05-29 16:33:1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释义】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指依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改制的相关规定,将企业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行为。目前,企业公司制改造有两种改制方式:一是企业依据《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公司(包括企业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或企业通过增资扩股、招募他人人股而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是企业依据《公司法》部分改造为公司。由此签订的合同称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因合同效力、合同履行等产生的纠纷称为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

   【管辖】

   根据魔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2条、第18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2条、第1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一7条及《公司法》。人民法院在确认企业改制合同效力时,采取慎重原则。对当事人围绕企业改制所签订的合同,除合同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当确认合同无效外,原则上确认合同有效。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根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对企业产权制度进行改造。企业公司制改造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逐步深化的体现,尤其是国企改革是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中心环节。1984年10月,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了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重要理论。1992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06次常务会议通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明确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目标是:使企业适应市场的要求,成为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成为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1993年11月14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四届中央委员会第四全体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关子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重大问题。1993年《公司法》的颁布为建立现代企业模式提供了法律依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在今后一个时期要继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垄断企业改革,积极引人竞争机制;进一步放开搞活国有中小企业。自2003年2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至第7条对企业公司制改造过程中原企业债务的承担方式问题做出了规定。第4条是关于企业依照《公司法》整体改造为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后债务承担的规定;第5条是关于企业整体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后债务承担的规定;第6条是关于企业部分改造为公司后债务承担的规定;第7条是关于债务人借企业公司制改造逃债的处理规定。随着企业改革的逐步深人,其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步暴露,如企业改制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程序进行;债务人借企业改制逃债等现象引发的相关民事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因此,将“企业公司制改造合同纠纷”规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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