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30 23:29:30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加人合伙,从而取得合伙人资格。入伙纠纷是因第三人加人合伙而产生的纠纷。
【管辖】
合伙企业基于合同产生,因此,入伙纠纷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审理入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2条规定,合伙企业分为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该法第2章“普通合伙企业”中设专节第五节规定了“入伙、退伙”,并规定了合伙财产份额转让等问题。因此,《合伙企业法》第2章是审理合伙企业入伙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入伙有特别规定的,适用特别规定;没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入伙一般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为了正确理解与适用本条,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是注意与2008年《规定》的区分。2008年《规定》在第一级案由“与公司、证券、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下,设第二级案由“与合伙企业有关的纠纷”,在此之下又区分了“普通合伙纠纷”、“特殊的普通合伙纠纷”和“有限合伙纠纷”3个第三级案由,采取以合伙企业组织形式的不同来划分第三级案由的做法。为了与审判实践紧密结合,这次《规定》修改根据合伙民事法律关系的不同,在“合伙企业纠纷”第二级案由项下,设实践中常见的“入伙纠纷”为第三级案由,与本《规定》其他部分主要根据法律关系设置案由的体系更加协调一致。
二是注意与本《规定》“合同纠纷”的关系。合伙本规定在第一级案由“合同、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纠纷”下,设第二级案由“合同纠纷”,其中又列第三级案由“合伙协议纠纷”。处理本条与“合伙协议纠纷”两者之间的关系,应当将本条理解为特别规定,“合伙协议纠纷”为一般规定,即合伙企业内部产生的入伙纠纷,应当列为本条案由,其他合伙组织形式的入伙纠纷列为“合伙协议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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