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重整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0:16:2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申请破产重整

【释义】

破产重整,是指对可能或者已经发生破产原因但又有挽救希望的法人型企业通过各方利害关系人的协调,强制性进行营业重组与债务清理,以使企业避免破产、获得更生的法律制度。与破产清算、和解制度相比,重整在挽救债务人方面有突出的效用,因而被公认为最有力的破产预防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创设了重整制度,取代旧法规定的整顿制度,体现了现代破产法的社会价值取向,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破产重整申请而引起的案件,可称为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重整程序必须经过申请人的申请,而在无申请权人提出重整申请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依职权裁定债务人重整。

   【管辖】

   关于申请破产重整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破产重整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纳人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可参照适用该规定解决申请破产重整案件级别管辖的问题。但需要指出的是,我国《企业破产法》虽未对重整制度的适用范围做出限制,但由于其程序复杂、费用高昂、耗时很长,故实践中主要适用于大型企业甚至上市公司。而基层人民法院无论人力、物力在目前阶段都难以很好地审理该类案件。因此,建议申请对大型企业重整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实践中也大多采取了此种做法并取得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破产重整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2、7、70、134条。启动重整程序应当具备法律规定的重整原因,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重整原因为发生破产原因或者有发生破产原因的可能。允许申请权人在有发生破产原因可能时就提出重整申请,有助于尽早启动对企业的挽救程序。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O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金融机构进行重整的申请。对提出重整申请的时间,

执业机构: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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