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破产和解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0:17:51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申请破产和解

   【释义】

   破产和解是民事和解的一种特殊形式,破产和解为法律程序中的和解,其不同于一般民事和解的特殊之处在于它是一种强制性和解制度。只要债权人会议以法定多数通过债务人的和解协议,经法院裁定认可后,不同意和解协议的少数债权人也要受和解协议的约束,强制其接受和解。破产和解程序是为预防破产而设立的,其性质有别于破产清算程序,不发生由法院主持下对债务人财产进行概括性执行的情形,而是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进行协商,更多体现的是当事人对私权的意思自治。通过和解程序,使破产事件涉及的各方利益主体适当分担破产事件的经济损失,帮助债务人摆脱破产境地。我国《企业破产法》将申请和解权利仅赋予债务人,债务人向法院提出破产和解申请而引起的案件,可称为申请破产和解的案件,法院不依职权启动和解程序。

   【管辖】

   关于申请破产和解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企业破产法》第3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的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同时,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破产案件;纳人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可参照该规定适用解决申请破产和解案件级别管辖的问题。

   【法律适用】

   处理申请破产和解案件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第95条。在出现《企业破产法》第2条规定的情形时,债务人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启动和解程序,债权人等无权提出和解申请。债务人既可以在达到破产界限时直接启动和解程序,也可以在破产案件受理后、破产宣告前申请进人和解程序。债务人申请破产和解,应当提交和解申请书与和解协议书、达到破产界限的证据以及财产状况说明书、债权债务清册、财务报告等相关证据。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般而言,破产概念专指破产清算制度,但对破产法律制度则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将破产清算以外的各种避免债务人破产为主要目的的重整、和解法律制度也视为破产法律的组成部分,而不是仅将其狭义地理解为破产清算法律制度。我国《企业破产法》采纳了广义的破产法律制度的理解,即将破产清算、破产重整、破产和解制度规定在一部企业破产法中。因此,在确定该案由时,一定要依据当事人提出的申请材料明确其提出的是破产和解的申请,而非破产清算、重整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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