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0:18:5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释义】

   当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为确保全体债权人按照一定顺序和债权比例公平受偿,债务人应当通过破产程序保全财产并集中清理债权债务关系,不得对个别债权人迸行清偿而使其他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如果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之前,明知已达到破产界限,仍然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导致债务人可分配财产不当减少,从而破坏债权公平清偿原则的,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该行为转让的财产。管理人对个别清偿行为享有的撤销权属于破产撤销权的范畴,只能由管理人以诉讼的方式向人民法院提起,由此引发的诉讼应确定为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

   【管辖】

   根据

执业机构:湖北仕科旸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湖北 武汉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公司并购 股份转让 合资合作 破产解散 公司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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