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除权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0:33:3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别除权纠纷

   【释义】

   别除权是指在破产程序中,对于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可不依照破产程序而对该特定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并非《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实体权利,而是民法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以破产人特定财产设定担保物权包括两种情形: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为自身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另一种是破产债务人以自身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财产担保、按照《企业破产法》第109条的表述,无论是否为破产债权人,只要是对破产人的

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的人,均可就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享有别除权的破产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未能完全受偿或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相应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接受清偿。行使别除权所依据的基础性权利为担保物权,即《物权法》规定的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此外的其他法律关系,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别除权的行使应以管理人为相对人,双方因担保物权的实现而发生的争议,属于别除权纠纷。

   【管辖】

   别除权纠纷系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清偿引发的纠纷,性质上属于破产派生诉讼,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规定,由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审理。

   【法律适用】

   处理别除权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企业破产法》第49条、第59条、第109条、第110条、第132条的规定。在适用时还须注意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1)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别除权的基础权利应当包括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等担保物权。其中抵押权还包括共同抵押、最高额抵押、法定抵押、动产抵押、财团抵押和所有人抵押等在内的特殊抵押权,应当引起重视。例如,《物权法》第1)1条规定的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内的浮动抵押制度,系以不特定财产作为担保标的物,浮动抵押设定后,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处分权不受限制,只有因担保权行使等确定事由发生而转换为固定担保’,抵押权人才能对于浮动抵押确定时属于抵押人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基

于浮动抵押制度的特殊性,在抵押财产未因特定事由发生而确定前,该浮动抵押的权利人不应成为别除权人。

   (2)担保物权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性权利,其标的物必须为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别除权的行使也应当以该特定物为限。如果担保期间该特定物损毁、灭失或者被征收的,由此所获得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代位物亦属于担保财产,别除权人可就此享有优先受偿权。

   (3)别除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并非不受任何限制,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企业破产法》施行后,破产人在该法公布之日前所欠职工的特定权益不能得到充分满足时,其可以优先于特定财产的担保权人受偿。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担保物权人行使别除权的,应当向管理人提出申请,对破产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破产债权人还应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条的规定,申报债权并说明财产担保情况。双方就担保物权效力等发生的争议,亦属于别除权纠纷。如果因管理人原因造成担保标的物灭失从而导致别除权消灭的,担保物权人由此取得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属于共益债务,此类纠纷所引发的诉讼不属于破产派生诉讼,而应根据具体致害行为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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