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5-31 00:37:26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管理人是破产案件受理后依法成立的,在法院监督下全面接管债务人企业并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事务的专门机构。管理人制度是立法机关借鉴发达国家破产法立法经验和考虑我国审判实践需要而设立的一项全新制度。管理人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企业破产法》使用的是广义上的管理人概念,即管理人除了负责破产清算事务之外,还可能负责重整计划草案制定等工作,在企业的重整、和解程序中也发挥相应职能作用。由于破产程序能否有效、高效地进行,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破产立法的宗旨能否实现,都与管理人职权的行使有着密切关系,因此,《企业破产法》在赋予管理人广泛权利的同时,规定管理人应当负有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义务,并对管理人违反上述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予以明确,实现了管理人权利、义务、责任的统一。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的责任形式包括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司法行政责任。本案由规定的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民事责任纠纷,即管理人违反勤勉忠实义务不当履行职责的行为,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时,受害人要求管理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引发的纠纷。
【管辖】
管理人责任纠纷的管辖问题,在我国目前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的承担由其自身财产予以支付,与管理人管理的债务人财产无关,因此在理论上,管理人责任纠纷不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1条有关集中管辖的适用条件。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破产清算组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约或侵权等民事纠纷案件诉讼管辖问题的批复》中曾指出:“企业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因履行清算职责对他人违约或者侵权引起的民事诉讼,发生在破产程序终结之前的,由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在破产程序中一并处理。”该批复就案件管辖的司法政策精神可以沿用,即管理人民事责任纠纷案件应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管理人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企业破产法》。管理人民事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属于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管理人实施了违反勤勉尽责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客观行为。勤勉尽责是要求管理人恪尽职守,尽到一个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其涉及管理技能和标准的法律认定,需结合《企业破产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管理人任职资格加以判断。忠实义务是强调管理人不得利用自身地位为自己或某一方利害关系人牟取不当利益,违反忠实义务通常表现为利益冲突、自我交易等。(2)管理人的不当行为对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损失。(3)管理人的不当行为与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所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一定范围的因果关系。(4)管理人在主观上存在故意或过失。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管理人责任是以管理人自身财产作为责任财产,以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和忠实义务为基础和前提。管理人正当执行职务行为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或者履行因管理债务人财产所签订的合同时发生的违约责任,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2条的规定,属于共益债务的范畴,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其所引发的纠纷应依具体纠纷确定案由。此外,管理人非职务行为造成债权人、债务人等利害关系人损害的,实际上与其管理人的身份无关,也应根据具体的侵权纠纷或合同纠纷确定案由,并依照相应的侵权责任或契约责任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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