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返还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0:53:4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证券返还纠纷

   【释义】

   证券返还属于返还请求权的一种情形,此类纠纷通常发生在借用他人名义开设账户,或者利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买卖的情形,是指一方当事人主张其对他人证券账户中的特定证券享有所有权,进而要求对方返还证券而引发的纠纷。

   【管辖】

   证券持有人请求他人返还非法或不当占有的证券纠纷属于侵权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返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法通则》有关代理的规定、《合同法》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证券法》第0条、第11)条、第1条、第208条,以及《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证券返还纠纷首先需要确认账户中资金或者证券的所有权,除非返还请求权人能够证明系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买卖,或者委托他人以他人的名义从事证券买卖,否则,返还请求权的主张难以得到支持。因此,证券返还纠纷往往涉及投资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代理关系还是借用证券账户关系。

   实践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甚至政策对证券投资者投资主体资格做出了某些限制,如根据1995年1 .月25日国务院《关于股份有限公司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限于:外国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和证券委规定的其他投资人。直至201年2月19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才发布决定,允许境内居民投资B股市场。又如为促进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曾于2001年4月制定《关于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个人证券投资行为若一于规定》,对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证券投资行为做出规范性规定。故难免存在大量借用他人账户以及隐名委托他人从事证券买卖的情形,也就存在引发证券返还纠纷的可能。鉴于此类纠纷具有常见、多发的特点,本次丈规定》修改沿用2008年《规定》的做法,将其仍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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