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托管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0:57:0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证券托管纠纷

   【释义】

   证券托管是指作为法定证券登记机构的结算公司及其代理机构,接受投资委托,向其提供记名证券的交易过户、非交易过户等证券登记变更、股票分红派息以及证券账户查询挂失等各项服务的行为。投资者买卖证券,应当与证券公司签订证券交易、托管与结算协议。客户与证券公司为上述托管事宜签订的协议称为证券托管协议。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证券托管纠纷属于合同纠纷的,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类纠纷的特殊之处在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证券托管合同的主要内容是投资者将证券托管在证券公司营业部,由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相应的服务,故托管行为的实施地为证券托管合同的履行地。投资者向第三者汇出资金,委托其购买证券并向受托方转出证券等行为只是为履行托管合同所作的准备行为,而非履行合同行为,故上述行为实施地并非合同履行地。因此,证券公司营业部从事托管行为所在地应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适用】

   处理证券托管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投资基金法》,该法第3章“基金托管人”规定了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具备条件、适用范围、职责等。此外,可以参照《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5章“证券的托管与存管”的规定。其中第34条规定:投资者应当委托证券公司托管其持有的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将其自有证券和所托管的客户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证券托管纠纷案由,要注意与证券存管不同。证券存管是指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接受证券公司委托,集中保管证券公司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并提供代收红利等权益维护服务的行为。根据《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公司设立客户证券总账和自有证券总账,用以统计证券公司交存的客户证券和自有证券。证券公司应当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维护其客户及自有证券账户,但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证券托管与证券存管在法律关系主体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区别。近年来,上海、深圳法院受理的证券托管纠纷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定》将“证券托管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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