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0:59:05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融资融券交易纠纷

   【释义】

   融资融券交易,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人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四种。

   【管辖】

   投资者与具有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之间的融资融券交易关系是基于合同约定建立的,其产生纠纷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的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主要参照《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规定,此处的“融资融券”,是指券商为投资者提供融资和融券交易。其中,融资是借钱买证券;而融券是借证券来卖,然后以证券归还,即卖空。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不满足证券公司征信要求,在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贷、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以及证券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融资融券交易有利于发挥价格稳定器的作用,能够有效缓解市场的资金压力,有利于增加股票市场的流通性。但是,融资融券和做空机制、股指期货等是配套关联在一起的,将会同时为资金规模和市场风险带来巨大的放大效应。如果在市场不完善的情况下,此类交易不仅不会起到价格稳定器的作用,反而会进一步加剧市场波动,使得投资比例过大,一旦股价下跌,投资者损失会加倍。2005年6月,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正式启动了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试点。鉴于融资融券交易是一种新型的证券业务,考虑到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的典型性,《规定》将“融资融券交易纠纷”确定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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