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5-31 01:00:0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纠纷

   【释义】

   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是指证券投资者在委托证券公司买卖证券时,事先在该处存放的用于买卖证券的资金。

    .在实践中,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一般表现为两种行为方式:一种是券商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挪用,是通过对客户资金账户的划拨完成的,导致客户资金账户内的贷方余额减少。这是《证券法》第79条第1款第(3)项规定证券欺诈行为。此时,遭受损失的客户完全可以追究证券公司的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另一种表现为券商在其自营业务及其他业务中,由于未将其自有资金和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分户管理,使用资金超出自有资金的额度,就必然构成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挪用,这种挪用并不需要通过对客户资金账户的划拨来完成,客户难以发现。为此,《证券法》明确,证券公司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应当存放在商业银行,以每个客户的名义单独立户管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照业务规则收取的各类结算资金和证券,必须存放于专门的清算交收账户。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破产或者清算时,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不属于其破产财产或者清算财产。非因客户本身的债务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冻结、扣划或者强制执行客户的交易结算资金和证券。

   【管辖】

   围绕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产生的纠纷主要是因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而形成的违约之诉或者侵权之诉。有合同关系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适用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侵权纠纷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由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或侵权结果地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此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第79条、第139条、第1条,以及《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1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近年来,因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产生的纠纷屡禁不止,在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根据《证券法》将挪用行为确定为证券欺诈情形之一的规定,将此类纠纷的案由确定为“证券欺诈纠纷”;也有一些法院将其确定为“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纠纷”。鉴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纠纷的典型性,将其单列为一个独立案由有利于解决涉及挪用证券交易结算资金以外的与结算资金有关的其他争议,《规定》将其确定为独立的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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