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3 22:29:3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

   【释义】

   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是指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构有权发布信息的人员,在特定场所制造、散布虚假的市场信息,使期货交易者对期货市场行情产生错误的认识而进行的期货交易并发生交易亏损,期货交易者要求虚假信息散布者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纠纷。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案件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在期货公司的分公司、营业部等分支机构进行期货交易的,该分支机构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则上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的除外)。

   【法律适用】

   处理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2条、《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71条的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构成期货虚假信息责任的要件包括:(1)制造虚假信息的主体是特定的,虚假信息的实施者是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及公司有关人员,具体包括期货交易所的负责人、信息发布人员;期货公司的负责人、信息发布人员。(2)期货交易者因虚假信息产生误导并因此形成错误认识,实施期货交易行为。(3)制造虚假信息与期货交易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期货交易者的交易损失必须是对虚假信息产生信任,接受虚假信息后的行为所致。期货市场的不诚信行为不仅对期货交易者造成重大损失,同时也破坏期货市场的正常运行。为监管期货市场的虚假信息等失信行为,保护期货交易者的民事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了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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