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信托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3 22:33:5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民事信托纠纷

   【释义】

   民事信托主要是以自然人为受托人,非经营性的信托。因民事信托关系而发生的纠纷,是公民个人生活信托纠纷,财产为抚养、赡养、处理遗产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民事信托纠纷就是主要适用于以个人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民事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第1章第2条、第3条、第5条,第2至5章。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确定信托纠纷下的第三级案由,要注意区分民事信托纠纷、营业信托纠纷、公益信托纠纷的不同。民事信托、营业信托、公益信托的主要区别在于信托目的不同。民事信托,是以完成一般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内容的信托,通常是以个人财产为抚养、赡养、遗产继承等目的而设立的信托,它相对于营业信托(商事信托)又称为非营业信托。民事信托纠纷属于传统民事案件之一。考虑到民事信托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三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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