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信托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3 22:36:23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公益信托纠纷

   【释义】

   公益信托是委托人为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公益信托纠纷是信托当事人基于公益信托关系而产生的纠纷。公益事业的范围可以是十分广泛的,但与公益信托联系在一起却需要有具体的界定,根据《信托法》规定,为了下列公共利益目的之一而设立的信托,属于公益信托:(1)救济贫困;(2)救助灾民;(3)扶助残疾人;(4)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5)发展医疗卫生事业;(6)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7)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

   【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公益信托纠纷管辖可以按照合同纠纷的管辖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诉讼案件管辖与受理问题的规定》,对于以.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证券交易所监管职能相关的第一审民事信托诉讼案件管辖,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分别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公益信托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信托法》第59一73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公益信托是以促进和举办公益事业为目的的信托,为社会公众谋求利益,而不是为特定的个人谋私利。这种信托的一大特点在于它的公益性,而不是以谋取私人利益、谋取盈利为目的。考虑到公益信托纠纷类型在实践中大量存在,故将其列为第二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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