悬赏广告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3 22:49:02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悬赏广告纠纷

   【释义】

   悬赏广告是指广告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特定行为的人给付一定报酬。广告人对于完成指定行为的人负有给付报酬的义务;多人先后分别完成时,最先完成指定行为的人享有报酬请求权;多人共同或同时完成的,行为人共同取得报酬请求权。关于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一直存在两种观点,即契约说和单方法律行为说。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形式多样,大致可分为公益型悬赏广告和私益型悬赏广告。公益型悬赏广告是为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社会管理而发布的,如公安机关悬赏缉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悬赏打假等。私益型悬赏广告是为普通民事主体自身利益而发布的,如悬赏寻找遗失物、查寻肇事车辆、征集广告语等。所谓广告,就是以公开的方式声明,报刊、电视、广播等媒体的播放,街头张贴、宣传等都属于广告。

   【管辖】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存在争议,《合同法》最终颁布时,放弃对悬赏广告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虽然对悬赏广告做出了规范,但并不足以据此认定其性质,在此情况下应按《民事诉讼法》第22条,以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

   【法律适用】

   处理悬赏广告纠纷的法律依据只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合同法》中没有与悬赏广告直接相关的规定,但日常生活中悬赏广告屡见不鲜,实务中也经常发生因悬赏广告引起的纠纷,《规定》将悬赏广告作为单独的第三级案由予以明确。在确定案由时应注意,凡意图使不特定人知晓的方式都属于悬赏广告中所谓的广告,除一般的媒体广告外,街头张贴、宣传等也属于广告,应避免将广告片面理解为《广告法》所界定的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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