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3 22:53:14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1)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2)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释义】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是指当事人为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转让、互换、出资、赠与等签订的合同。依据《物权法》,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上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权利人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但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的合同。依据《物权法》第137条的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划拨等方式。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可以采用拍卖、招标或协议等方式,但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采取出让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当事人的名称和住所;土地界址、面积;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的空间;土地用途;使用期限;出让金等费用及其支付方式;解决争议的方法。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是指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将出售、交换和赠与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方式都统称为“转让”,而《物权法》则将“转让”与互换、出资、赠与等并列,单指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转让,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管辖】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的标的虽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但与建设用地密不可分,从“两便”原则出发,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相关土地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物权法》第1章,《土地管理法》第2章、第5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章、第4章,《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章、第5章,《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是进行各种建设活动的基础,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各种建设活动方兴未艾,建设土地使用权的各种交易活动非常活跃,因此也引发了诸多纷争和诉讼,《规定》此次修改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第三级案由。而其中,尤以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最为多见,故《规定》将之作为第四级案由。在确定本案由时需要注意:集体所有土地作为建设用地的,不属于《物权法》规范的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关合同纠纷不能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合同纠纷,因有专门的抵押合同纠纷的案由,也不能适用本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采用拍卖、招标方式出让的,相关纠纷应适用本案由,而不适用拍卖合同纠纷和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的案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互换、赠与、出资等合同纠纷,可直接适用本第二级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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