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仕科旸武汉律师事务所

时间:2015-06-03 22:55:59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

【释义】

探矿权转让合同是指探矿权人将依法取得的探矿权转让给他人,他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探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转让探矿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自颁发勘查许可证之日起满2年,或者在勘查作业区内发现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开采的矿产资源;(2)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人;(3)探矿权属无争议;(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价款;(5)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家禁止将探矿权倒卖牟利。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必须进行评估。

   【管辖】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适用】

   处理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的法律依据主要是《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探矿权是用益物权,探矿权纠纷是物权纠纷,而探矿权转让属合同纠纷,故探矿权纠纷不能涵盖探矿权转让纠纷,《规定》此次修订将探矿权转让合同纠纷作为独立的第二级案由规定在合同纠纷部分。在确定本案由时,需注意与探矿权纠纷案由的区分,探矿权权属争议和侵权类的纠纷,应适用探矿权纠纷案由,而探矿权转让合同引起的纠纷,适用本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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