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5-06-03 23:01:48 文章分类:热案点评
【释义】
依据《合同法》第176条的规定,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供用电合同的内容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供用电合同一般可分为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和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在生产经营性供用电合同中,双方对合同约定较为详尽,而在生活消费性供用电合同中,用电人一般不需与供电人进行特殊协商。供电人的主要义务有:及时、安全、合格供电,停电的通知义务,以及断电的抢修义务。而用电人的主要义务有:支付电费,保持用电设施安全,以及依约用电等。
【管辖】
供用电合同纠纷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的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法律适用】
处理供用电合同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第10章,《电力法》第4章、第5章,以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6章等相关规定。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供用电、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具有共性,如都有公用性、公益胜、继续性等特点,《合同法》第10章也将它们统称为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但它们毕竟都是独立的合同类型,可《规定》将原来统称的案由分开列明,可以避免统称对确定案由带来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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